牙防组:竟然忽悠了咱13亿中国人!
牙防组:竟然忽悠了咱13亿中国人!
3月21日下午,全国牙防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、北京大学口腔
医学院预防教研室主任张博学对‘全国牙防组认证遭质疑事件‘做
出回应称,有关部门认为牙防组的认证工作不违法。然而,事后
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,这一回应仍不能消除人们对其认证资
格以及倾向企业误导消费者的疑问。
今年2月17日,上海律师陈江以全国牙防组无认证资格,但为牙
膏、木糖醇口香糖等9个知名品牌的产品提供所谓的权威认证为
由,将全国牙防组诉至法院。去年9月26日,清华大学法学博士
李刚也在北京起诉全国牙防组,认为其对乐天口香糖的认证有欺
诈消费者之嫌。这将全国牙防组直接卷入一场信任危机。
目前,公众质疑的焦点首先在于,全国牙防组有没有认证资格。
曾有媒体披露,全国牙防组设在一幢标为‘学生宿舍‘的老楼,而
且只有两个人两张办公桌。法学博士李刚有句名言:全国牙防组
只有两个人、两张桌便忽悠了13亿中国人。
全国牙防组副组长张博学认为媒体的报道很荒谬,不了解实际情
况。但是,这些解释与其是否合法并无直接关系。《中华人民共
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第九条规定:‘设立认证机构,应当经国务院
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,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,方可从事
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。未经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
证活动。‘第十条规定:设立认证机构,应当‘注册资本不得少于
人民币300万元‘、‘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‘。
然而,经调查,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下属的认证机构目
录中,并没有全国牙防组。根据张博学的介绍,全国牙防组既非
政府机构,也未在民政部注册,不是有法人资格的民间机构。依
照我国法律,这样的组织是没有认证资质的,属行为不当,但该
组织目前至少已对9种口腔保健用品作出过认证。
就此,张博学的解释是:他们这个‘认证‘是与国家出台认证认可
条例后现代意义上的‘认证‘不同的。全国牙防组的认证,被企业
宣扬得人人皆知,用一个此‘认证‘非彼‘认证‘就能绕开法律、回
避责任吗?显然,这种偷换概念的辩解,难以消除公众的疑问。
质疑的另一个焦点在于全国牙防组的认证带有商业交易性质。张
博学说,他们对企业的认证申请进行验证是免费的,至于企业的
赞助和捐赠则完全是自愿的。最大的一笔是宝洁公司的1000万元
资金。‘并不是企业给我们钱,我们就给他们合格认证。我们认
证在先。合格企业的捐赠我们接受,不合格企业的捐赠我们不会
接受。‘
按照这种说法,捐赠就不存在商业交易了,就是合法的了。但事
实并非如此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:‘
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。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
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;不得从事任何可能
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、营销等活动。认证
机构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、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。‘
显然,全国牙防组所说的‘捐赠‘与法律所禁止的‘任何可能对认
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‘,并无实质性区别。
而且,企业利用全国牙防组的所谓‘认证‘大张旗鼓地宣传,亦可
能涉嫌违法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第二十五条规定
:‘获得认证证书的,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
,不得利用产品、服务认证证书、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、符号,
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,也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
证书、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、符号,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、服务
已通过认证。‘合法取得的认证的使用,尚且受到法律的限制,
何况存在诸多问题的认证?
全国牙防组从事‘认证‘长达数年,相关企业利用这个存在严重问
题的认证忽悠消费者多年,产品质量管理部门、认证监督管理部
门、广告管理部门等何以没有及时查处?全国牙防组的认证闹剧
,以何种方式收场,公众都在拭目以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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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月21日下午,全国牙防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、北京大学口腔
医学院预防教研室主任张博学对‘全国牙防组认证遭质疑事件‘做
出回应称,有关部门认为牙防组的认证工作不违法。然而,事后
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,这一回应仍不能消除人们对其认证资
格以及倾向企业误导消费者的疑问。
今年2月17日,上海律师陈江以全国牙防组无认证资格,但为牙
膏、木糖醇口香糖等9个知名品牌的产品提供所谓的权威认证为
由,将全国牙防组诉至法院。去年9月26日,清华大学法学博士
李刚也在北京起诉全国牙防组,认为其对乐天口香糖的认证有欺
诈消费者之嫌。这将全国牙防组直接卷入一场信任危机。
目前,公众质疑的焦点首先在于,全国牙防组有没有认证资格。
曾有媒体披露,全国牙防组设在一幢标为‘学生宿舍‘的老楼,而
且只有两个人两张办公桌。法学博士李刚有句名言:全国牙防组
只有两个人、两张桌便忽悠了13亿中国人。
全国牙防组副组长张博学认为媒体的报道很荒谬,不了解实际情
况。但是,这些解释与其是否合法并无直接关系。《中华人民共
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第九条规定:‘设立认证机构,应当经国务院
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,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,方可从事
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。未经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
证活动。‘第十条规定:设立认证机构,应当‘注册资本不得少于
人民币300万元‘、‘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‘。
然而,经调查,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下属的认证机构目
录中,并没有全国牙防组。根据张博学的介绍,全国牙防组既非
政府机构,也未在民政部注册,不是有法人资格的民间机构。依
照我国法律,这样的组织是没有认证资质的,属行为不当,但该
组织目前至少已对9种口腔保健用品作出过认证。
就此,张博学的解释是:他们这个‘认证‘是与国家出台认证认可
条例后现代意义上的‘认证‘不同的。全国牙防组的认证,被企业
宣扬得人人皆知,用一个此‘认证‘非彼‘认证‘就能绕开法律、回
避责任吗?显然,这种偷换概念的辩解,难以消除公众的疑问。
质疑的另一个焦点在于全国牙防组的认证带有商业交易性质。张
博学说,他们对企业的认证申请进行验证是免费的,至于企业的
赞助和捐赠则完全是自愿的。最大的一笔是宝洁公司的1000万元
资金。‘并不是企业给我们钱,我们就给他们合格认证。我们认
证在先。合格企业的捐赠我们接受,不合格企业的捐赠我们不会
接受。‘
按照这种说法,捐赠就不存在商业交易了,就是合法的了。但事
实并非如此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:‘
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。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
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;不得从事任何可能
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、营销等活动。认证
机构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、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。‘
显然,全国牙防组所说的‘捐赠‘与法律所禁止的‘任何可能对认
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‘,并无实质性区别。
而且,企业利用全国牙防组的所谓‘认证‘大张旗鼓地宣传,亦可
能涉嫌违法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第二十五条规定
:‘获得认证证书的,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
,不得利用产品、服务认证证书、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、符号,
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,也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
证书、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、符号,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、服务
已通过认证。‘合法取得的认证的使用,尚且受到法律的限制,
何况存在诸多问题的认证?
全国牙防组从事‘认证‘长达数年,相关企业利用这个存在严重问
题的认证忽悠消费者多年,产品质量管理部门、认证监督管理部
门、广告管理部门等何以没有及时查处?全国牙防组的认证闹剧
,以何种方式收场,公众都在拭目以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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